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🤾🏼👩🍳,根据《普通高等沐鸣学生管理规定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沐鸣实际,成立沐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。
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申诉🐟,是指学生对沐鸣有关部门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🪐👨🏼🏭,向沐鸣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🟨。
第三条 学生对沐鸣有关部门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🔌,可以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:
(1)对学生作出的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;
(2)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🙎🏽♀️、取消学籍、退学👳🏽♀️、不颁发毕业证书等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;
(3)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🚺✣。
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沐鸣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🧵。
第五条 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、公正、公开、及时、便于学生申诉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院长负责🔏,下设办公室。
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由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承担,为学生申诉受理机关👩🦯➡️,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🧧。
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,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、理由及证据。并对一般申诉事件进行调解工作,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。
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常设机构🔢,成员设7—9人单数👋🏽👨💻,包括主任、副主任,委员由沐鸣办公室🚵🏻♀️、学生管理服务中心、院团委及相关系部等部门负责人、纪检工作人员、沐鸣法律顾问(或法律专业教师)🦬、学生代表(1-2人)组成。
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/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,会议决议事项🎋🧜、一般采用票决制🐵,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制。采用何种表决方式,由主任根据议决事项的性质决定🚶♂️➡️。议决事项由出席委员超过2/3同意方能通过。
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处理事件一般采用不公开方式进行。委员意见应予保密。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,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以保密。
第三章 申诉处理
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🆕。申诉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。处理、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🧑🤝🧑🐙,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,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。
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👀。申诉一般由本人提起🎧。
第十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🪔,应当向申诉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👨🏻🏭,同时附上沐鸣的处理决定复印件。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
(一)申诉人的基本情况;
(二)申诉事实⛹🏼♂️、理由及要求:
(三)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:
(四)提出申诉的日期。
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,不予受理:
(一)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;
(二)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按到申诉处理决定后,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;
(三)己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,并已被受理的👨🏿🎓;
(四)其他不符合法律🧜🏻、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情形👴🏽。
第十六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,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日内🚺,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↘️:
(一)予以受理,同时告知申诉人;
(二)不予受理💃🏼,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,并说明理由🧛🏻;
(三)申诉材料不齐备,限期补正。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
第十七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,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立即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🛀🏿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🌙,经沐鸣负责人批准,可延长15日。
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™️,可以建议沐鸣暂缓执行有关决定🤘🙋🏻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➡️,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、依据🥮、程序等存在不当,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,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,重新提交院务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👨🦱👮🏽♀️。
第十八条 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🧖🏻♂️😘,不能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。申诉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。
第十九条 申诉审理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原则,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,或举行公开审查。
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,区别不同情况,作出下列决定5️⃣:
(一)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正确👩🏿🦱,程序合法的,维持原处理决定;
(二)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🎅🏻,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,变更原处理决定💪🏽𓀈:
(三)原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,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错误🆎,或者违反法定程序,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,撤销原处理决定。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🪈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决定后🤵🏻♀️,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,载明下列内容:
(一)申诉人的基本情况:
(二)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、理由及适用的法律、法规和其他依据;
(三)申诉的事项、理由及要求:
(四)本委员会认定的事实、理由及适用的法律😷、法规和其他依据🧚🏼♂️:
(五)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🫶🚵🏽;
(六)做出决定的日期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🦹🏼♀️。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:本人签收、邮寄送达🧑🏻🎤、电子邮箱及网络通信交流平台送达。
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。
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🧑🏼🔬,在接到沐鸣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(沐鸣机电沐鸣学生)或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(西安技师沐鸣学生)提出书面申诉🥄。
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👨🏼🔬,又就申诉事项提出行政复议并被受理的,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沐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。沐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立即终止处理。
第二十六条 在学生提起申诉期间,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。学生因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提出申诉的,沐鸣应当允许暂缓办理离校手续,其修课𓀘、成绩考核、奖惩等学习事宜,仍然按照在校生办理。被处理学生在规定的申诉期间内,没有依本规定提出申诉的◻️,学生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学生离校,办理离校手续🟦📱。
第四章 责任追究
第二十七条 沐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违反本规定👩🏻🦼➡️,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👷🏻♂️,并由此导致严重后果的,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在申诉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🍟,或者有渎职、失职行为的追究其责任👰🏿♂️👷🏻♀️。
第二十八条 原处理部门违反本规定📠,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处理证据、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,或者阻挠🧙🏿♂️、变相阻挠学生申诉的,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🪭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九条 申诉不得收取申诉人任何费用。
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指日均指工作日⏬,节假日、公休日不含在内🍤。
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🧑🏻💼🧚🏼♀️。
附件:
1.学生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
2.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
3.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